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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69号(关于进口澳大利亚鲜食苹果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文章来源:海关总署 发布时间:2025-08-07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澳大利亚农业、渔业和林业部(以下称澳方)关于澳大利亚鲜食苹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澳大利亚鲜食苹果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澳大利亚农业、渔业和林业部关于澳大利亚鲜食苹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鲜食苹果(以下简称苹果)学名Malus domestica L.,英文名Apple。

三、允许的产地

澳大利亚苹果产区。

四、注册登记

输华苹果的果园、包装厂及冷处理设施应经澳方审核,并由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等,以便在出口货物不符合本公告相关规定时准确溯源。在每年出口季节前,澳方应向中方提供注册名单,经中方审核批准后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

五、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昆士兰实蝇Bactrocera tryoni

2.地中海实蝇Ceratitis capitata

3.苹果蠹蛾Cydia pomonella

4.苹淡褐卷蛾Epiphyas postvittana

5.苹果绵蚜Eriosoma lanigerum

6.美澳型褐腐病Monilinia fructicola

7. 果壳色单隔孢溃疡病菌Botryosphaeria stevensii (= Diplodia mutila)

六、出口前管理

(一)果园管理。

1.输华果园应保持良好卫生状况,建立完善的溯源管理体系,控制有害生物的发生。在澳方监管下,实施有害生物综合治理,包括季末果树修剪和管理、有害生物和病害监测、生物防治和化学防治等措施。

2.澳方应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制定管理计划,组织实施果园监测。输华果园有害生物的监测与防治应在澳方专业技术人员监管和指导下实施。技术人员应当接受澳方或其授权机构的培训。

3.输华果园必须保留有害生物监测和防治记录,并应要求向中方提供。防治记录包括在生长季节内使用的所有化学药剂的名称、使用剂量及时间等信息。

4. 针对地中海实蝇和昆士兰实蝇。

(1)来自实蝇非疫区:塔斯马尼亚州为地中海实蝇和昆士兰实蝇非疫区,输华苹果果园须建立监测诱捕系统,并维持该州现有的非疫状态。如发现地中海实蝇或昆士兰实蝇,澳方必须在48小时内通知中方,并立即启动国家疫情应急行动计划,包括通过设置更多的诱捕器进行划界调查,确定实蝇爆发的程度、爆发地点、周边地区和缓冲区,并进行水果采样。疫情地区须暂停苹果出口到中国,或按照中方认可和批准方法进行除害处理。

(2)来自实蝇发生区(塔斯马尼亚州以外地区,即澳洲大陆):地中海实蝇仅在西澳大利亚州有发生,澳大利亚其他地区没有发生。昆士兰实蝇仅在澳大利亚东部地区有发生,而西澳大利亚州没有发生。输华果园须由澳方或其授权人员从开花期至采收期对实蝇进行目视检查或诱捕器监测。

5.针对苹果蠹蛾,输华苹果须产自根据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指南认可并批准的苹果蠹蛾非发生区或低度流行区,或采用中方认可的系统管理措施(见附件1)。其中西澳大利亚州没有苹果蠹蛾发生。

6.针对美澳型褐腐病菌和果壳色单隔孢溃疡病菌,输华苹果须产自根据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指南认可并批准的上述有害生物的非发生区或低度流行区,或采用中方认可的系统管理措施(见附件2)。

7.针对苹淡褐卷蛾、苹果绵蚜等中方关注的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输华果园须从开花至收获期监测,每两周监测一次,重点调查枝干、茎、叶和果实是否有这些有害生物。如发现任何有害生物,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有害生物的发生。

(二)加工和包装管理。

1.输华苹果应在澳方批准的包装厂进行加工、包装。包装厂及冷库需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并具有防止有害生物再感染措施。

2.在加工和包装过程中,苹果需进行挑选、水洗、分类和分级,以确保不带昆虫、螨类、烂果及枝、叶、根和土壤等。加工过程中需剔除有缺陷的果实,并使用采后杀菌剂处理。

3.包装好的苹果应立即入库,并单独存放,避免受到有害生物的再次感染。

(三)包装要求。

1.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

2.包装箱如有通气孔,应使用防虫网(最大孔径1.6 mm)、耐用塑料袋或衬里(包括穿孔)或胶带,以覆盖每个箱子中的通风孔或覆盖整个托盘;或带有微孔的包装袋覆盖每个包装箱通气孔或整个托盘以防害虫进入;或通风包装盒可以直接在密闭的安全室或容器中包装,以避免再次感染。

3.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的要求。

4.每个包装箱上必须用英文标注水果名称、国家、产地(州)、果园或其注册号码、包装厂或其注册号码等信息。每个包装箱和托盘需以中文或英文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四)检疫处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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